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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金华市大气污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

金华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考核办法

  为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4〕161号)、《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金委办发〔2014〕66号)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考核形式。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实施大气治理行动情况的年度评估考核及终期评估考核。   考核按月度通报、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进行。   月度通报是指对各地各部门大气治理年度实施方案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每月定期通报。   年度考核是指自2015年起,每年对各县(市、区)大气治理行动工作完成情况以及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的年度评估考核,对责任部门职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终期评估考核是指2018年前对各地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整体实施情况、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考核。   第二条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的责任主体,市级各职能部门是相应业务的牵头主体,实行市职能部门与县(市、区)工作捆绑考核机制,各地工作完成情况与市职能部门评分挂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应向社会公开,作为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考核内容。县(市、区)评估考核内容分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大类,市级职能部门考核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或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清洁能源、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有机废气整治、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控制、绿色出行、餐饮油烟整治、烟花爆竹禁燃、垃圾禁焚、农业农村废气整治、保障措施等11项指标。   第四条 考核评分。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打分,以两项得分中较低得分对应等级评定考核结果。   对市级职能部门以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终期考核对县(市、区)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工作台账。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实施方案的重点任务设置,结合评估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作为考核重要依据。   第六条  自查报告。各地按照考核要求,对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市“气尘合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气尘合治”办),并抄送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公安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环保局、行政执法局。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市“气尘合治”办统一组织,单项指标考核台账由市级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单项指标考核总结报市“气尘合治”办。经市“气尘合治”领导小组统一考评审查后,将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结果运用。考评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评估考核结果列入各地党政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各县(市、区)、市级部门年度综合考核、生态市考核。   第九条  奖惩措施。对质量改善考核结果优秀的,市政府予以表彰,市财政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在中央、省大气污染专项资金二次分配上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部门,由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联合约谈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要求,并予以督促;市财政局扣减该区域污染防治二次分配时专项资金;环保部门暂停该区域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生态市考核予以一票否决,撤销授予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 数据保障。考核基础依据要求真实准确,对干预、伪造空气质量监测、大气污染物减排等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对数据造假地区与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